众所周知,汉语中洗钱一词是根据英文词“money-laundering”直译而来的,我国法律界研究人员通常这样地记述“money-laundering”一词的发端:首先使用现代意义上的“money-laundering”一词是美国人。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他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这一说法有板有眼,十分形象,似乎无懈可击。果真如此吗?如果是,那究竟又是谁在何时首先使用“money-laundering”一词?
“money-laundering”这一术语的诞生过程是这样的:
世界上最早的洗钱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处于“禁酒时期”(即1920年到1933年间,当时,美国第18条修正案实施,规定在美国生产和销售酒类产品为非法行为),人们想出很多洗钱方法来隐瞒非法销售酒类所得的来源。1931年,阿尔·凯彭(Al Capone)因非法逃税案受到指控,因而一般人将“money-laundering”一词的现代意义与阿尔·凯彭直接联系起来,然而,实质上,真正现代意义上的“money-laundering”案是阿尔·凯彭的犯罪集团成员梅叶·兰斯开发明的,当时梅叶·兰斯开将佛罗里达赌博收入资金转账到国外。《1934年瑞士银行法案》实施后,梅叶·兰斯开购入一家瑞士银行,并将自己的非法资金通过空壳公司、控股公司和海外账户等复杂程序转出。所以,真正典型的现代意义上的“money-laundering”行为首创者乃是梅叶·兰斯开,正是梅叶·兰斯开完善了阿尔·凯彭这位仁兄开创的逃税技术,正是他将资金蒸发发扬光大,转入了瑞士和其他海外银行。
但是,用来指“money-laundering”这一现代意义上的术语则最早出现于“水门事件”(the Watergate scandal,1972年)期间。当时,美国总统尼克松的“再次选举总统委员会”将非法竞选所得转入墨西哥,然后通过迈阿密一家公司再次入境。当时的英国《卫报》便杜撰出“money-laundering”这一术语。1986年,美国率先立法将“money-laundering”行为定为犯罪行为,接着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通过立法将洗钱列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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