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16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平衡股票期权市场供需,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下同)交易的交易经手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二、本所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三、除第一条规定事项外,股票期权的其他交易经手费,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四、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易佣金。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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