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客服电话:  400-700-5186

中金所 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收藏本页面] [ ] [打印]

中金所发〔2024〕63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中证1000股指期货、中证1000股指期权、上证50股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即IF2411合约、IH2411合约、IC2411合约、IO2411合约(合约月份为2024年11月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IM2411合约、MO2411合约(合约月份为2024年11月的中证1000股指期权合约)、HO2411合约(合约月份为2024年11月的上证50股指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24年11月15日。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交割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行权(履约)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收取。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与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4年11月8日


免责申明:

本报告版权归“浙商期货”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浙商期货”,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本报告基于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相关信息
上一篇:浙商期货 关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2411合约系列到期日注意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浙商期货 关于原木期货与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客服热线

400-700-5186

客服中心

客服 : 374376397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