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客服电话:  400-700-5186

浙商期货 关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2410合约系列到期日注意事项的通知

[收藏本页面] [ ] [打印]

尊敬的客户:

中金所2410月份股指期货合约(IF2410/IH2410/IC2410/IM2410)和股指期权合约(IO2410/MO2410/HO2410)将于2024年10月18日到期,请密切关注临近到期持仓,根据市场情况及时按规则进行处理:

一、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二、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均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到期日收盘后以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划付交割盈亏,了结未平仓合约。

三、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注意事项如下:

1.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2.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股指期货合约持仓,在到期日分别参与交割。

四、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注意事项如下:

1.股指期权合约每日(含最后交易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价的±10%。

2.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期权合约有双向持仓,将会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3.到期日结算时,期权合约实值额大于行权(履约)手续费的买持仓将会自动行权并进行现金交割。不符合上述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将自动放弃行权。

4.客户持有期权卖持仓,可能会被履约。请您在到期日结算后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账单系统查询履约结果,并关注账户资金持仓状况。

请您关注相关风险,及时理性操作。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1日


免责申明:

本报告版权归“浙商期货”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浙商期货”,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本报告基于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相关信息
上一篇:中金所 关于提示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相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浙商期货关于调整天然橡胶期货等品种相关合约交易手续费的通知

客服热线

400-700-5186

客服中心

客服 : 374376397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