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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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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反洗钱工作的行政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和施行,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将会有效地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
  
  一、立法宗旨:预防反洗钱活动
  
  《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止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这一宗旨分三层意思:一是预防洗钱活动。二是维护金融秩序。三是遏止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现代社会的犯罪,绝大部分与钱财有关。敛财与犯罪交织在一起。因此,通过立法和施法,从钱财的流动或转移监测钱财拥有者的经营活动是否可疑或异常。监测者如果不能排除其行为的可疑或异常,就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这样的制度安排其目的首先是防预性的。现代社会的财富,绝大多数表现为货币或以货币形式存在。因而金融机构最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如果金融机构建立起反洗钱的机制,就能有效预防犯罪活动。只有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措施,才能搭建起一个过滤网,将可疑资金交易筛选出来,报告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形成一个可疑资金的资料库。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可疑资金汇总分析,向司法部门提供办案情报,使司法部门尽快查获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以达到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目的。
  
  二、科学设计:监管四原则
  
  (一)一个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共管的原则
  《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二)相关信息共享的原则
  《反洗钱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要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同时,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保密原则
  《反洗钱法》用三个条文规范保密事项。本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第六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四)反洗钱措施前置的原则
  《反洗钱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不符合反洗钱法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反洗钱的核心主体:金融机构
  
  《反洗钱法》虽然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这符合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发展趋势,但本法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还是将金融机构放在最主要的位置。《反洗钱法》共有七章,有三章专门就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事项作出了规定。本法第三章从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规范,即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制度及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第四章的反洗钱调查,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作出规范。第五章的法律责任4个条文有2个条文规定,金融机构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将要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四、特别安排: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调查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除了要求对公民、法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保密外,对调查核实的部门和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一是省级以上的机构才有权调查核实。二是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务信息、交易记录或其他资料的,须经省级以上机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方为合法。三是调查核实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并且要持调查通知书和调查人员个人的合法证件。四是要做《询问笔录》,对需要封存的文件、资料,调查人员与在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并签字确认。临时冻结可疑资金是反洗钱调查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反洗钱法》对此项措施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即在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才能采取,且时限只有四十八小时。这就要求反洗钱调查人员一定要把情况调查准确,行动要快。
  
  五、制度保障:反洗钱的法律责任
  
  《反洗钱法》的第六章从三方面对反洗钱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范。一方面是对执法者执法行为的规定,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违法后果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这两方面是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无论是执法者,还是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在2003年国家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2006年10月31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在人大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重申,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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