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发〔2019〕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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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期货市场数据统计标准与国际接轨,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中成交量和持仓量的定义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修订后的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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